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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問題,我之前也查過。這個地方當時應該是的確是公寓的名義蓋的,但是2011底,天津對所有的用于居住的公寓都做了一次統籌規范,就是以前不明確的,都規范了,你要是改居住,可以允許你變更一次。新聞是這么說的
[p=24, null, left]經天津市政府批準,本市近期將不再審批新的居住型和混合型公寓建設項目。此前,本市確認的已審批或完成部分審批程序的仍有48個混合型公寓項目,其土地出讓年限等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事項不再調整,在辦理銷售許可、權屬登記時,將按新規定執行。[p=24, null, left] 對已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手續,且銷售許可批準的用途為“混合型公寓”或“公寓”的項目,尚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屋,依據開發商申請,按項目一次性確定未售房屋用途為“居住型公寓(居住)”或“混合型公寓(非居住)”。開發商須出具承諾,按確認后的房屋用途銷售,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購房人須按確認后的房屋用途辦理商品房備案和所有權預告登記、交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等手續,并提交承諾書,同時按規定交納相關稅費。[p=24, null, left] 對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合同未明確房屋用途的混合型公寓項目,分別在辦理商品房備案和所有權預告登記、商品房轉移登記時,依據購房人申請并提交《承諾書》后,按“居住”或“非居住”用途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并分別按規定標準交納相關稅費。屬于“居住”用途的,登記機構應在權屬證明或證書備注欄中注記“居住型公寓”。[p=24, null, left] 對已按照“居住”或“非居住”登記,并領取房地產權證的,凡再次辦理房地產轉移、變更等登記手續時,依權利人申請,可對房屋用途進行調整并確認,并交納相關稅費,同時必須提交承諾書,確認房屋用途,且以后不得對房屋用途進行二次調整。[p=24, null, left] 對已購買“混合型公寓”或“公寓”,并按“非居住”用途辦理登記等手續,現權利人申請按“居住”用途辦理登記的,原已交納的稅費不再調整。權屬證書備注欄中注記“居住型公寓”。[p=24, null, left] 對已按“居住”或“非居住”用途進行過轉移、變更等登記的,再辦理轉移、變更等登記時,仍按原用途辦理。[p=24, null, left] 對已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交存金額不做補、減、退等變更處理;尚未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在購房人提交有關承諾書后,依據購房人確認的“居住”或“非居住”的房屋用途,按照相關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及程序辦理。
我估計是那次之后,很多人的下房本的時候就都選擇了設計用途是居住。因為這個樓的房本下的比較晚。
現在那還有新房賣,所有要是買二手的,你可以看到房主的用途是什么。但是看新聞這個是只能變更一次的。如果之前的房東選擇了非居住,是不是就不能在變了?
這個大家可以買的時候注意一下。如果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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