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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喜啊寶 于 2013-1-25 10:58 編輯
看了新說法。。。
大家去度娘一下瘋狂子砍傷人,會發現許多這樣的案例,但是基本上都是索賠無望。我想說的是,通過這些案例能夠提醒相關部門制定更完善的法律制度,起碼讓兒童這一個弱勢群體的安全有所保障。
另外,建議LZ再向都市報道60分這樣的影響力廣泛的節目求助一下,一是可以得到更多人的幫助,二是能夠引起更多人的重視和警醒!
最后科普一下——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無刑事責任并非意味著無民事責任!精神病人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一樣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能以自己已盡了監護職責為由對被監護人的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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